【全民学礼】“争做文明有礼的亳州人”系列宣传之十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文明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培育社会文明风尚,亳州市文明办、亳州文明网推出“全民学礼·争做文明有礼的亳州人”专题宣传栏目,旨在传播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文明是我们的信念,你文明的样子,就是城市文明的样子。
@亳州市民,快行动起来吧
让文明“多”一点
让幸福“多”一些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
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吸烟有害健康”这句警示语,众所周知且耳熟能详,对于吸烟以及二手烟的危害,相信就是个孩子也能谈及一二了。2015年我市也出台了《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本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不抽烟,俨然与爱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一样,成为代表公民素质的一面镜子。
为什么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呢?
因为,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自身还会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二手烟的危害远远大于吸烟的危害,并且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暴露”水平。只要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便安装空气净化或者通风设备等,都不能够消除二手烟的危害。
据了解,吸烟时,烟雾中的有害物质仅1/3被自己吸收,其余有害物质随烟雾飘在空气中。生活在这种烟雾环境中的人,就会被动地吸烟,吸入有害物质。特别是妇女、儿童及体弱的老年人,吸入烟雾后可能诱发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等多种疾病。
所以,禁烟完全是保护人们免受二手烟危害的有效措施。其次,公共场所本就是大家共同的环境,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健康权益。
对于禁烟场所吸烟的不文明行为,还请大家一起向禁烟场所吸烟说“不”。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都能够呼吸到洁净的空气,请自觉地不要在禁烟场所吸烟。
《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 良好的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草专卖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 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
无烟学校、无烟单位,努力营造无烟环境。
第四条 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正确认识,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
第五条 本市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创建无烟先进单位。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各类学校、医院、汽车(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汽车、出 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场所均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者负责进行禁烟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七条 室外可设置专门的吸烟点,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案。
第八条 加强自身禁烟管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禁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禁烟工作。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本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及单位禁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职责,并有权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对在禁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禁烟工作不力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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