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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学礼】“争做文明有礼的亳州人”系列宣传之四:遛狗要牵绳,粪便及时清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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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培育社会文明风尚,亳州市文明办、亳州文明网推出“全民学礼·争做文明有礼的亳州人”专题宣传栏目,旨在传播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

文明是我们的信念,你文明的样子,就是城市文明的样子。

@亳州市民,快行动起来吧

让文明“多”一点

让幸福“多”一些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

遛狗要牵绳,粪便及时清

遛狗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可以给人们带来欢乐

但随着出门遛狗现象增多

也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宠物伤人、排泄物污染环境等

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

 

 

不文明养犬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读

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

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明养犬

我们应该这样做

安全养犬

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牵引绳、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打斗、走失等意外。牵引绳不是束缚狗狗自由的锁链,而是保障它安全的生命线;有了牵引绳,能让狗狗在安全范围内活动,也不用担心危险、防止狗狗走丢。同时,还能让狗狗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防止狗狗打扰他人、咬人,避免发生安全问题。

卫生养犬

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为倡导文明养犬

我市还出台了

《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于 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两个文件对亳州市民的养狗行为做了规范,小编整理出五个重点:

一、重点区域内禁养部分品种犬只

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重点管理区内(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饲养禁养犬只。

二、养犬最多两只,须打狂犬疫苗、办理狗证狗牌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一站式”办理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犬牌)。

三、养狗不能影响到他人和集体

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城市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四、携狗出行须文明规范

不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爱犬栓系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五、违规后果

1、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

让我们通过自身文明自律

为爱犬赢得尊重和友谊

希望所有养犬的朋友们

为共建美丽和谐的亳州

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